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0

闽社科联〔2018〕51号


机关各处室、东南学术杂志社:

现将《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年7月30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落实《<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8〕91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业务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  接待处室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等。省外客人来闽调研、考察,需要代为安排到相关市(县、区)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处室可根据来函要求予以安排并向相关单位发公函(附省外派出单位来函)。禁止以转发函的名义变相搞层层接待。

第三条  接待处室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处室经办人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经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处室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  我单位暂无内部接待场所,公务接待食宿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六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我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处室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150元/人)执行。该用餐标准含工作餐的所有开支(含餐费、饮品、服务费等)。接待处室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所称一律不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陪同省外接待对象到各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时,陪同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省外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省直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省外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省直人员不超过其四分之一。

第八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九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陪同省外接待对象到福州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时,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可接受工作餐安排。

第十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处室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处室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处室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处室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他用餐。

第十一条  应邀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我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由我单位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应邀参加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属同城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工作餐;邀请对象为异地的,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报销时应附上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我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接待的,我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我单位工作人员应邀参加相关公务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不得领取。

第十三条  我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定点车队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处室应及时结算,按照《省社科联财务管理办法》报销,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报销审批单,经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处室经办人如实填写,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执行。东南学术杂志社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社科联〔2017〕33号)停止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精神要求,本办法将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1.省社科联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2.省社科联国内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