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闽社科规办【2019】10号

   

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9年5月

   

  附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

   

   

  附件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研究,支持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研究等。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来源于福建省财政拨款。

  省财政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我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学术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省社科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省社科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省社科规划项目;

  (四)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为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的“三定”方案,系省社科联的业务处室,负责省社科规划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的工作部署,向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报告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

  (四)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我省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提供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省社科规划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项目类型。项目等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年度项目包括年度重大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年度一般项目、年度青年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台胞专项扶持项目等。

  第十一条 年度重大项目包括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当年度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编制课题指南。

  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年度重点和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限项申报。重点项目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可以转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能转为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青年项目资助培养35周岁以下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西部扶持项目资助我省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资助资格的高校培育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研究人才。

  台胞专项扶持项目资助在闽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台湾同胞。

  第十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包括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优秀学术成果。

  第十五条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省社科联或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申请项目,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青年项目除外。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党政实际工作部门人员需具有处级以上(含)领导职务;

  (五)在研的省部级以上(含)各类纵向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特殊情况除外;

  (六)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不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联年度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资助额度、评审立项方式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

  应用研究项目应当紧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基础研究项目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省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立项程序

  (一)年度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年度项目申请,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或委托省外相关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当年度申报评审情况,制定当年度项目立项程序。

  年度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预立项,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匿名会议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予以预立项,并下发预立项通知。达到当年度申报公告的正式立项条件的,予以正式立项;其他年度项目根据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按各学科给定比率提出拟资助年度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和台胞专项扶持项目原则上从落选的年度项目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选择立项。年度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

  (二)后期资助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后期资助项目申请,达到当年度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公告正式立项条件的,予以正式立项。后期资助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

  (三)特别委托项目

  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特别委托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

  省社科联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别委托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

  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别委托项目,有关部门需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省社科规划办发布专项申报公告,并对已经受理的委托项目申请与委托单位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或委托省外相关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特殊情况可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委托单位拟定委托人,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向省社科联党组报告后立项。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公布立项项目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经费《回执》,并上报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拨付和管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的立项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向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最终结项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提交项目结项材料。

  特别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将结项材料提交委托单位。省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会议鉴定等方式,分类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办应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实行鉴定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将鉴定未通过项目的专家鉴定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在半年内提交省社科规划办进行二次鉴定,二次鉴定未通过的或清理截止日期内未提交结项材料的项目直接予以撤项。省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将结项的项目在省社科联网站公布。

  省社科规划办及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成果在期刊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作决策咨询参考时必须注明省社科规划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否则不予认可。项目成果为专著公开出版的,必须注明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省社科规划办应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编制《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者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等情形的,省社科规划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与评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等方面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特别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省社科规划办可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涉密项目研究以及省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涉密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保密规定。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