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在总结历届评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通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充分展示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成就,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共同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社厅、省社科联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决定本届评奖工作重大事项,审定本届拟获奖成果名单。

  省评委会下设两个工作机构:

  一是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成果申报、评审、异议处理等事务。省评奖办主任由省社科联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社厅、省社科联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是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学科评审组中的省内专家随机选取组成,组长由省评奖办提名,经专家组会议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主要职责:对各学科评审组评审推荐的获奖候选成果建议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产生获奖候选成果名单。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三条  本届评奖设置23个学科评审组: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2.马列·科社;3.党史·党建;4.哲学、宗教学;5.理论经济;6.应用经济;7.管理学;8.统计学;9.政治学;10.法学;11.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12.历史学、考古学;13.中国文学;14.外国文学;15.语言学;16.新闻传播学;17.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8.教育学;19.体育学;20.艺术学;21.台港澳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22.科普读物;23.决策咨询。

  第四条  本届评奖成果类型:1.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等);2.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本届社科优秀成果奖设奖项总额为280项,其中:一等奖30项,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70项,每项奖金2万元;三等奖150项,每项奖金1万元;青年佳作奖(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1万元。按照坚持学术标准、重视成果质量原则,允许各学科评审组各等次奖项名额空缺。

  第六条  各学科评审组的奖项设置及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评审组申报数占本届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确定。各学科评审组均设置各等次奖项。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本届评奖以单位集中受理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具体申报点如下:

  1.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受理在榕省直有关单位的成果申报。

  2.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社科院以及本科高校独立设置申报点,受理本单位的成果申报。

  3.各设区市社科联,负责受理本区域除上述申报单位以外的成果申报。

  第八条  申报本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者资格:

  (1)我省个人(成果申报时间截止前,参评成果作者人事关系应在我省)和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省外作者研究福建问题的成果均可申报。

  (2)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成果发表时署名单位标注兼职单位的,可从兼职单位申报。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成果署名为多人的成果)的第一署名人。

  (4)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原则上应由第一署名人申报。第一署名人不申报的,在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论由第几作者申报,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由第一署名人以外做出主要贡献的作者(含通讯作者)申报。

  主要贡献的作者(含通讯作者)申报的,需提供第一署名人签字授权其申报的“授权证明”,并在“授权证明”中说明申报者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所做的主要贡献。获奖后正式公布名单和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

  (5)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6)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第一署名人为同一人的多项合作成果,限申报一项成果,不得分别由不同申报者同时申报;以单位或课题组署名的集体成果(出现个人名字的视同个人成果)申报数量不限。

  2.本届参评成果的出版、发表起止时间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且未申报参评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3.成果时间认定:

  (1)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

  (2)由刊物公开发表的,以第一次发表为准,不以转载和摘登的日期为准。

  (3)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根据其成果得到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采纳证明必须有厅级及以上单位盖章)。

  4.申报成果资格与要求:

  (1)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2)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个人学术文集(含论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4)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5)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提交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6)社科普及读物申报须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7)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

  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中文翻译。

  (8)交叉学科成果,作者应选择为主的学科评审组申报。

  5.下列成果的申报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科研伦理问题的成果;

  (2)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

  (3)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4)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研究报告类成果;

  (5)教材和教辅;

  (6)文学艺术创作作品、文学性的人物传记、描述性的资料书、新闻报道文章,以及电子音像作品。

  (7)境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类成果。

  (8)参评过往届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成果的增订本(修订本)。

  (9)已经参评并获奖的皮书系列作品。

  (10)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九条  申报者需按照申报通知(另行发布)要求登陆“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政府官方网站”上的“福建社科评奖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福建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福建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表》,并打印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在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第十条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另行下达。申报名额原则上依据各申报单位近几届的申报数和获奖数,统筹兼顾、综合确定。各申报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按照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申报名额,规范申报程序,切实做好申报遴选工作。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学术标准,重视成果质量。

  第十二条  本届评奖遵循以下标准:

  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

  学术标准: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实际贡献: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和好评;或在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

  第十三条  各奖项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成果: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突出贡献,达到先进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重要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成果: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发挥较大作用和影响。

  三等奖成果:选题具有较大意义,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新的见解和贡献,在我省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青年佳作奖成果:在符合三等奖成果标准的前提下,申报者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内。

  第十四条  研究报告类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在评审得分的基础上按照批示领导级别分别加分,即:国家级正职批示加3分、国家级副职批示加2分、国家部委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1分。

   

第六章  评审环节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审分为学科组评审、意识形态审读、科研伦理审查、专家组评审、省评委会审定等五个环节。

  第十六条  学科组评审环节。学科组评审专家由11位省内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以省外专家为主,采取通讯评审方式。省评奖办根据11位专家的评审分(去除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和加分情况对成果进行排序,对应各学科评审组各等次奖项名额和获奖标准,推荐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的获奖候选成果建议名单(入围最后一名成果出现同分时,同分成果一同进入)。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审读环节。省评奖办组织省内专家对推荐的获奖候选成果建议名单进行意识形态审读把关。

  第十八条  科研伦理审查环节。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省评奖办组织省内专家对推荐的获奖候选成果建议名单进行科研伦理审查把关。

  第十九条  专家组评审环节。专家组成员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推荐的获奖候选成果建议名单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获奖候选成果名单提交省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省评委会审定环节。省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评委会审定的拟获奖成果名单,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成果由申报单位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常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申报单位报送的成果和省评委会通过的获奖成果由省评奖办在“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进行公示,申报成果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获奖成果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对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者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向省评奖办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需符合以下要求:

  1.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非实名提出的异议;

  2.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

  3.对奖励成果等级的异议;

  4.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5.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省评奖办对受理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省评委会决定。对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省评奖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八章  评奖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评审标准,民主评议,以质取优,科学公正,不徇私情,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根据回避原则,凡有成果参评的作者及其直系亲属,或有直接师生关系者作品参评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及评奖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和回避承诺书》,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按章办事。利用评审之机或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或泄密的,将由省评奖办或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进行严肃查处,必要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或查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移送或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对申报人或申报人委托他人以及申报单位跑票要奖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参评资格。评委接到申报人或申报人委托人以及申报单位要求对参评成果给予照顾的,评委可以直接给予零分,并注明原因和请托时间、请托人姓名。省评奖办对评审意见给予保密。

  第二十九条  参评成果如有科研失信情形,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对申报个人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评奖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人员,列入“黑名单”,6年内不得参与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

  第三十一条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对本届评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施行,具体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